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民辖终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丁建国,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和太和建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华居17号2层201内2012室。
法定代表人:陈久丰,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航蓝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弭尚银,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21)冀0208民初673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所有当事人住所均在北京,本案所涉纠纷与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也没有任何关联,之所以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庭诉讼,完全是有人操纵案件管辖,上诉人予以强烈反对。被上诉人顺和太和建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为北京市朝阳区广华居17号2层201内2012室,顺和公司的工商查询资料能够对此予以充分证明。顺和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在北京市工商局;顺和公司高管和财务、人事主管人员均在北京缴纳社保;顺和公司人事、财务、办公室等机构或核心业务机构都在北京市朝阳区广华居17号2层201内2012室办公。因此,顺和公司住所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毫无疑问均在北京市朝阳区广华居17号2层201内2012室。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案中上诉人是善意相对人,在涉诉之前,上诉人从未被任何人告知顺和公司变更了住所或主要办事机构地址,因此,即便顺和公司谎称变更了主要办事机构地址,也不能对抗上诉人。本案中,转让的债权基于上诉人与中航蓝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在该合同14.8明确约定:本合同的债权不得转让,未经甲方同意的转让,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的债权转让是无效的,本案涉及的《债权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法律文件,依据这份无效的《债权转让协议》认定本案管辖权是完全错误的。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顺和太和建材(北京)有限公司与中航蓝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有效。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本案中,原审原告顺和太和建材(北京)有限公司登记的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华居17号2层201内2012室,即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综上,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21)冀0208民初6730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翠霞
审判员 牛 倩
审判员 吴 凡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