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内0205民初220号
原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寅岗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通航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航公司)、第三人中航蓝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寅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冰玉、赵宝龙,通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乔国炜,第三人中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寅岗公司与通航公司签订的《五当召通用机场土石方工程施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寅岗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并将涉案工程于2017年8月2日移交给下道工序的施工人(中航公司)。《五当召通用机场土石方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工程竣工后,通航公司应组织专门人员在15日内进行验收,通航公司与中航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包括本案的土石方工程(上道工序)及下道工序道面工程及其附属工程,中航公司已对涉案土石方工程进行交接检查,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该验收应视为通航公司组织的人员进行的验收。《五当召通用机场土石方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剩余工程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后结清的条件已成就,通航公司应向寅岗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018年2月8日通航公司与寅岗公司进行结算,案涉工程款总额为15469253元,通航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1754834元,尚欠工程款3714419元。土石方工程已竣工验收,投标保证金600000元通航公司应返还给寅岗公司。
关于违约金起算日期,虽然2017年8月2日已验收合格,但寅岗公司与通航公司尚未结算,2017年3月24日工作联系单及2018年2月8日双方签订的工程结算明细,证实寅岗公司应支付延误工期的工程罚款12000000元,双方经协商最终确定罚款700000元,在未结算前工程罚款已超过剩余应支付工程款,通航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具有合理依据,但在双方结算后,通航公司应按照结算金额支付剩余工程款,故违约金应从2018年2月9日起算。寅岗公司主张按年24%的利率计算违约金,通航公司申请调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逾期支付工程价款所产生的违约金实质是补偿守约当事人的资金被占用的损失。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本院酌情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予以调整,从2018年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对于通航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理由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备案系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招标活动的行政管理措施,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备案的合同不影响合同效力;2.合同具有相对性,寅岗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不能视为对寅岗公司与通航公司签订的合同的变更。寅岗公司与中航公司签订《劳务作业施工合同》时寅岗公司已经开始施工,且已基本完成,通航公司与寅岗公司结算的依据是双方签订的《五当召通用机场土石方工程施工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且通航公司于结算当日出具承诺书,寅岗公司与中航公司签订合同只是完善通航公司的手续,双方以前签订的协议依然有效,故寅岗公司与中航公司签订《劳务作业施工合同》并未变更《五当召通用机场土石方工程施工协议》,通航公司应按照《五当召通用机场土石方工程施工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3.根据寅岗公司与内蒙古蒙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外包合同》、与包头市北大爆破有限公司签订《石拐区通用机场土石方工程爆破作业施工合同》、向二公司支付工程款凭证,交接检查记录、结算明细等证实寅岗公司对涉案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寅岗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王某;4.通航公司与寅岗公司签订的《五当召通用机场土石方工程施工协议》并未约定支付工程款前先开具发票,故其主张寅岗公司未开具发票,其有权拒付工程款没有依据;5.关于寅岗公司延误工期,通航公司与寅岗公司在结算时已经进行罚款,并在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案佐证。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10月18日内蒙古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2月20日北京中航勘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中航蓝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一、关于合同约定及履行
2016年7月28日,王某向通航公司支付600000元投标保证金,通航公司出具了收据。
2016年通航公司(甲方发包方)与寅岗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了《五当召通用机场土石方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第一条:工程名称包头市石拐通用机场土石方工程,本合同土石方工程量约为169.65万立方米。图纸以外取土按签证核量。强夯按实际工程量核算。土石方工程总造价:经双方确定本合同土石方单价为6.89元/m,爆破单价为9.3元/m。全部工程造价暂定为人民币约1483万元。第二条工程期限:根据双方协商工程期限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第四条工程按月进度付款。具体为每月完成工程量统计报表,经监理、甲方确认后,支付已完成工作量工程款65%。剩余工程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后结清。第五条双方责任:工程竣工后,甲方应组织专门人员在15日内进行验收。不按合同规定预付或结算工程款,除支付合同规定的预付或结算工程款外,还应按逾期天数,以每天按逾期款项的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2017年通航公司就案涉工程进行了招标,中航公司中标后,双方于2017年7月18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6.工程承包范围:土石方及地基处理过程:本过程土石方工程量总挖方量1768050.84立方米,总填方量1938681.88立方米。处理方式采用分层回填、分层强夯……道面工程及其附属工程:新建一条长1200米、宽30米跑道,两侧道肩各宽1.5米。……跑道,垂直联络道、停机坪及道肩总面积59002平方米,道面结构相同”
中航公司与通航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航公司(用工单位甲方)与寅岗公司(劳务单位乙方)签订了合同编号1725540050668号的《劳务作业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包头市石拐区新建通用机场建设项目,约定“一、工程劳务作业内容、预计工作量及劳务作业综合单价:1.土石方挖运施工,预计工作量169.65万m,土石方挖运作业不含税综合单价为5.82元/m,土石方挖运作业含税综合单价为6.46元/m(税率11%);石方爆破预计工作量33.77万m,石方爆破不含税综合单价为8.38元/m,石方爆破含税综合单价为9.3元/m(税率11%)。施工期限69天,2017年7月23日前进场开工,于2017年9月29日前完成全部劳务作业。”
2017年8月2日寅岗公司与中航公司进行了工序移交,交接检查记录载明“工程名称五当召通用机场项目场地平整及地基处理工程,移交单位名称(上道工序名称)土石方场平,接收单位名称(下道工序名称)停机坪及跑道施工工程,交接部位土石方场平交停机坪及跑道施工工程,检查日期2017年7月30日,交接内容检查土石方场平的表面平整度、标高、长度、宽度等项目。检查结果:经交接双方检查土石方场平的表面平整度、标高、长度、宽度,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亦满足下部道路施工工序的要求,双方同意移交。”移交单位加盖寅岗公司石拐区五当召通用机场土石方工程项目部章,接收单位加盖中航公司包头市石拐区新建通用机场建设项目资料专用章,并有见证单位加盖公章。
2018年2月8日通航公司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寅岗公司与中航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1725540050668,只是完善公司的手续,与寅岗公司没有任何经济关系。寅岗公司与通航公司以前签订的协议依然有效。结算量以通航公司与寅岗公司项目部双方签订的结算书为准。本公司若有违反本承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关于工程结算
2018年2月8日通航公司与寅岗公司就五当召通用机场土石方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明细“1.挖运土石方:158.69万m×6.89元/m=1093.3741万元;2.爆破工程按总量20%计算为:317380m×9.3元/m=295.1634万元;3.土夹石:308009m×2.5元/m=77.0022万元;4.根据工程部要求跑道挖方处须比设计图纸高程超挖500mm,故产生爆破量为:33090m×9.3元/m=30.7737万元;5.因前期机场施工现场没有临时用水、电,现场需采用发电机发电,水车送水,水电产生费用共计2万元;6.现场3栋彩板房费用共计8万元,甲方支付乙方8万元后,3栋彩板房及房内设施电器全部归甲方所有;7.施工方提出超出20%以外的爆破量,按甲、乙双方各负担50%执行,单价依据投标单价,237875m“×9.3元/m=221.2238万元,按50%计算为221.2238万元×50%=110.6119万元;8.通过监理日志及每周监理例会会议纪要核实机场土石方工程延误工期为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29日共120天,依据王某2017年3月24日签字的工作联系单第2条、第3条内容应处以罚款100000元/日,共计应罚款1200万元,经双方协商后施工期间所有工期延误最终确定处以罚款70万元,一次性处理完毕。以上1-8项价款均为双方协商无异议后确定,最终1+2+3+4+5+6+7-8总计:1546.9253万元”
三、关于已付工程款
2016年11月8日通航公司向寅岗公司支付工程款80.6万元;2016年12月12日通航公司向寅岗公司支付工程款75万元;2017年1月4日通航公司向寅岗公司支付工程款70.7603万元;2017年1月9日通航公司向寅岗公司支付工程款36.27万元;2017年1月20日通航公司通过达旺投资公司向王某支付工程款202.5万元;2017年3月27日通航公司通过内蒙古达旺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向王某支付工程款50万元;2017年4月11日通航公司通过内蒙古达旺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向王某支付工程款40万元;2017年4月28日通航公司通过内蒙古达旺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向王某支付工程款50万元;2017年5月8日通航公司通过内蒙古达旺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向王某支付工程款77.712万元;2017年5月15日通航公司通过内蒙古达旺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向王某支付工程款90.664万元;2017年6月2日通航公司通过内蒙古达旺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向王某支付工程款10万元;2017年6月7日通航公司向王某支付工程款40万元;2017年6月14日通航公司通过内蒙古达旺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向王某支付工程款10万元;2017年6月21日通航公司通过内蒙古达旺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向王某支付工程款10万元;2017年7月10日通航公司通过内蒙古达旺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向王某支付工程款95万元,后王某退还40万元,实付工程款53万元;2018年2月14日通航公司通过内蒙古达旺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向王某支付工程款20万元;2018年4月28日中航公司向寅岗公司支付工程款40万元;2018年6月5日中航公司向寅岗公司支付工程款25万元;2018年7月19日中航公司向寅岗公司支付工程款17.5226万元;2018年7月30日中航公司向寅岗公司支付工程款26.4545万元;2019年2月2日通航公司通过内蒙古达旺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向王某支付工程款50万元;2019年2月通航公司通过内蒙古达旺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向王某支付工程款100万元;以上共计支付工程款1175.4834万元。
通航公司提交的2017年4月6日工程联系单内容“根据寅岗公司提供的进度计划表,2017年3月31日为最终节点,应完成2-11及3-V1区的全部土方工程,即五当召通用机场土方工程至此应全部完成,经检查现场实际情况并未完成工程计划内容,现对寅岗公司罚款3万元,施工单位处有王某的签字”通航公司认为罚款3万元,寅岗公司未缴纳应计算为已付工程款。因双方在2018年2月8日进行工程结算时已对罚款进行结算并核减工程款,故结算前产生的罚款30000元不应认定为已付工程款。借款人吉祥2018年12月10日出具的借条(今借到崔乃学人民币贰万元整)无法证实与寅岗公司具有关联性,无法证实系通航公司向寅岗公司支付的工程款。
关于通航公司提交的向北大爆破公司担保支付爆破款199000元;向郭文有担保支付土方款333000元;向杨利军担保支付机械费146052元;向武文斌担保支付290914元油款,以上共计968966元等证据,无法证实上述款项是寅岗公司欠付、应付的款项,亦无法证实上述款项通航公司已全部支付。
一、被告内蒙古通航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日向原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600000元;
二、被告内蒙古通航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日向原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14419元;
三、被告内蒙古通航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日向原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工程款3714419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45.37元(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通航航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园
书记员 王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