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城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05民初16058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阳市城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怒江街8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87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与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沈阳市城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本院2022年12月29日受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