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102执106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11777733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任。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2民初229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2023元及诉讼费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互联网资金、公积金、保险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本院对申请人进行电话约谈,告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执行员***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