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宏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寻乌县宏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寻乌县猴儿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734民初1646号 原告:寻乌县宏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寻乌县文峰乡黄坳工业园E地块301厂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寻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寻乌县猴儿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寻乌县民营创业园F1地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寻乌县。 被告:赣州岑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寻乌县丹溪乡岑峰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寻乌县宏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寻乌县猴儿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赣州岑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寻乌县宏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寻乌县宏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4元,减半收取计2477元,由原告寻乌县宏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