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民终9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王府大街8号(交通技校对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城,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辽水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物流园区赤锡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包明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分立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0)内0404民初7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城和***、被上诉人内蒙古辽水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参加了庭审。
本案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基本事实均未予查清,重审时请查清以下几个问题。一、本案案由是公司分立纠纷还是不当得利纠纷。二、原审是否遗漏了部分证据的质证。对于应收工程款和应付款的认定是否妥当。三、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是否应对当事人主张的抵销抗辩予以审理。综上,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0)内0404民初7262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72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