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4民初11297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