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建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12民初8953号 原告:***,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