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21民初6312号
申请人:梁某某,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申请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梁某某与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梁某某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理以及生效的裁判文书能够顺利执行,现对被申请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94893.41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梁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