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202民初5524号
原告:刘某某,住石嘴山市平罗县。
被告: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石嘴山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石嘴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负责人:贾某某。
被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某某,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石嘴山市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石嘴山市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夏唯领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宁夏唯领工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石嘴山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石嘴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石嘴山市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唯领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2元,减半收取1236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