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南京华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104民催17号 申请人:南京华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龙翔路。 法定代表人:***,南京华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南京华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申请人南京华丰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0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权利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南京华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00005122801043、金额100000元、出票日期2017年8月31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2月28日、出票人南京依维柯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佳誉汽车配件厂、付款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华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南京华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