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南京华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鲁0212民催40号
申请人南京华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2年12月30日出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南京华丰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1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7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南京华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xx,金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新宇田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阴盛东化工有限公司,付款行为青岛银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7月12日,到期日为2018年1月1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华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南京华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伟
审判员***
审判员孙未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