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华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4民初7232号
原告:***,户籍所在地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俊,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胜蓝,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华丰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93701359E,住所地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霍红松。
原告***与被告南京华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2019年11月2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陶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侯甜
书 记 员 毛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