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22民初3052号
原告:***,男,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
原告:***,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
原告:黄春香,女,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利县。
原告:***,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爱民,张家界市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弘湘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石井镇双林村工业集中区综合楼2319室。
法定代表人:朱跃求,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香、***诉被告湖南弘湘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春香、***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弘湘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春香、***撤回对被告湖南弘湘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申请撤诉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黄春香、***负担。
审 判 员 罗 荣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胡 庆
代理书记员 曹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