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市政管理有限公司

大连金普新区市政管理有限公司与大连民盛市容整治与美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13民初499号 原告:大连金普新区市政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五一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民盛市容整治与美化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山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金普新区市政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民盛市容整治与美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件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