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交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基交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683民初517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基交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双楠大道中段333号22栋1层4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MA6BX9P52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 原告***与被告中基交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过程中,被告***陈述案涉款项系原告从***推荐的第三方获取且并非原告对被告的借款,原告以此为由,于2023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计2900.00元,由原告***负担;鉴定申请费8000.0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被告中基交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垫付,原告***定于2023年7月5日前向被告中基交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