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恒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荣诉被告南京恒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路桥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3937号
原告:***,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南京恒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陆营村88号21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天骄路100号华清园7栋3楼。
法定代表人:成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荣诉被告南京恒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路桥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