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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南京科允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兆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1民初4283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8月5日出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男,汉族,1985年3月18日出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南京科允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海福巷9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兆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髙淳区经济开发区龙井路18号2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科允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兆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元免缴。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