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24民初2266号原告:***,女,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朐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43元,减半收取5922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