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24民初2266号原告:***,女,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朐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43元,减半收取5922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