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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4民初29970号 原告:广东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女。 原告广东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4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10000元计算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