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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8601民初608号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金额为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