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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2058号 原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