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2民初13171号
原告:***,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南道139号。
主要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