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2072民初17421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主要负责人:李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被告:***,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女,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中山分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奇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辉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移动中山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立案材料后,本院于2022年9月15发出诉前调解通知书,调解员于2022年10月9日结束诉前调解并退回委派调解材料。奇辉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注销。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移动中山分公司提交了追加奇辉公司的股东作为被告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2021)粤2072民初20501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移动中山分公司的起诉。原告移动中山分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2022)粤20民终5850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本院(2021)粤2072民初20501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并依法追加***、***、***为被告,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移动中山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移动中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向移动中山分公司支付物联网服务费815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当期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欠费清还之日止,按每日3‰标准计付)。后移动中山分公司明确违约金以815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三从2019年7月2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移动中山分公司与奇辉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签订《“奇辉电器NB-IoT智能烟感项目”服务合同》(编号:CMGD-ZS-201900226),约定由移动中山分公司为奇辉公司提供智能烟感监控传输设备集成服务,奇辉公司需在项目系统部署完成且上线试运行30天内向移动中山分公司支付1115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移动中山分公司依约向奇辉公司提供了服务,但奇辉公司并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后经移动中山分公司催讨,奇辉公司仅向移动中山分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截至起诉之日尚有81500元未支付。奇辉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并损害了移动中山分公司的合法权益。奇辉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注销。***、***、***是奇辉公司的股东,共同出具《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奇辉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了结事务,并承诺对该真实性负责,如违法失信的,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在清算期间应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及相关债务,但于起诉之日,奇辉公司仍未向移动中山分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依据***、***、***出具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作为奇辉公司的股东,依约庆向移动中山分公司清偿债务。案涉项目的款项总共223000元,奇辉公司已经支付第一期款项44600元以及第二期中的30000元,移动中山分公司在本案追讨的是第二期的剩余款项81500元,尚未追讨第三期款项。
***辩称,移动中山分公司为奇辉公司开发的物联网系统实际并没有完成,没有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大部分功能无法使用,所以奇辉公司没有支付所谓的服务费。从双方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到在2019年8月份,奇辉公司的管理人员还向移动中山分公司提出系统存在问题,要求移动中山分公司处理,但是移动中山分公司一直没有将系统修复完毕,也一直没有通过奇辉公司的验收,至今没有正式交付使用,所以移动中山分公司要求支付服务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奇辉公司确实支付了第一期款项44600元以及第二期中的30000元。奇辉公司在注销的时候有发布公告,移动中山分公司没有进行债权申报,所以奇辉公司的债务不应由股东进行承担。若法院认为奇辉公司有违约行为,则移动中山分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应该按照LPR。
***、***均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18日,奇辉公司(甲方)与移动中山分公司(乙方)签订《“奇辉电器NB-IoT智能烟感项目”服务合同》(编号:CMGD-ZS-201900226),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提供智能烟感监控传输设备集成服务,甲方按照协议约定享受乙方提供的相应优惠及服务:一、IT平台,乙方根据甲方平台建设需求,为甲方建设物联烟感管理平台,烟感平台包括微信公众号及PC端平台管理,包含报警管理、故障管理、账号管理、设备管理等(按附件);平台含税总金额为223000元,甲方在合同签署后30天内支付总金额的20%即44600元给乙方;项目系统部署完成且上线试运行30天内,甲方支付总金额的50%即111500元给乙方;项目上线试运行通过并验收合格后30天内,甲方支付总金额的30%即669000元给乙方;二、CT通信技术,乙方为甲方在无线应用提供以下优惠,具体包括物联网云+模组部分、移动云的收费列明;甲方在乙方公布费用缴纳期限内未能按期缴纳,每逾期一日,乙方将按其所欠费用的0.3%收取违约金,并有权追缴甲方所欠费用。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其他内容。移动中山分公司委托案外人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开发智能烟感平台。后各方组建了微信群“奇辉中移平台建设群(浪潮)”。2019年4月下旬,有人在微信群中表示可以开始部署测试度运营。2019年5月,开发人员在微信群中表示公众号已开发完毕,在等腾讯审批。2019年5月14日,奇辉公司的***问进度时,开发人员表示腾讯审核已通过,现在在进行最后一些配置工作,预计次日上线。2019年5月17日,奇辉公司登录平台,开展试运行,并在微信群中反馈问题。平台按双方约定设置了各项管理功能。2019年6月5日,奇辉公司把智慧烟感演示稿ppt发给移动中山分公司。2019年6月26日,移动中山分公司的***通过微信向奇辉公司的***发送说明书,并称平台修改当天基本完成,奇辉公司随时可以安排试用工作。2019年8月,奇辉公司有开展测试,奇辉公司的蒲工称,从设备烟雾声光报警到手机APP接收到报警的时间为3秒4秒,确实挺快。2019年8月23日,奇辉公司的陈工在“奇辉中移平台建设群(浪潮)”中表示现在接受火警信息的时间速度还可以了,其还在不定时的测试试验,看稳定性如何。奇辉公司的***表示客户现场演示除了郑州区域未落实,其它区域目前无异常反馈,还要增加测试点。2020年3月20日,移动中山分公司向奇辉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奇辉公司于4月25日前支付通信费111500元。2020年4月9日,移动中山分公司的***通过微信联系***,要求奇辉公司缴交上述费用及移动云费用,并告知当月再不缴交移动云费用将使得之前所做的努力成果都白费,建议奇辉公司行动起来,***表示赞同。2020年8月24日,移动中山分公司的***通过微信问***,奇辉公司的智能烟感项目是否继续,并告知移动云欠费了,如果当天不付款,次日将销不了账,第三天即8月26日就会欠费销户,之前搭建的平台数据都会没有了,之前做的都白费了。2020年9月3日,***告知***,奇辉公司决定放弃该项目,实在没有能力整合奇辉公司技术之外的能力,并已直接向第三方购买开发好的平台使用。奇辉公司已向移动中山分公司支付第一期款项44600元及第二期款项中的30000元。
另查明:奇辉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27日,股东包括***、***、***。2021年8月20日,奇辉公司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并选择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均确保奇辉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并承诺如果违法失信,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2021年10月13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奇辉公司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移动中山分公司与奇辉公司形成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平台项目系统部署已完成且上线试运行,奇辉公司亦已于2019年5月中旬登录案涉平台测试运行,移动中山分公司有按照奇辉公司的要求对平台进行修改,后奇辉公司对平台部分功能也给予肯定。***辩称案涉平台大部分功能无法使用,但没有提供其他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其该抗辩不予采纳。奇辉公司理应按约定支付第二期剩余款项81500元。奇辉公司未按约支付款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移动中山分公司有权要求奇辉公司支付服务费81500元,并从逾期之日即2019年7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计付违约金。对于违约金,***辩称过高,因移动中山分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实为逾期付款利息,而奇辉公司拖欠款项的行为给移动中山分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是相应款项的利息损失,且移动中山分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有造成其他的损失,故移动中山分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调整。本院考虑到协议履行情况、奇辉公司违约事实给移动中山分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及协议完全履行后移动中山分公司的预期利益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定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对于***、***、***的责任问题,***、***、***作为奇辉公司股东,在组成清算组清算奇辉公司时负有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职责,但在奇辉公司仍存在上述未清算的债务的情况下,却对公司登记机关确保奇辉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并已得到奇辉公司的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现***、***、***也没有提供其他任何证据证实奇辉公司已经依法清算,因此,移动中山分公司要求***、***、***对奇辉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请,理据充分,故本院予以支持。对***的相应抗辩,本院不予采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移动中山分公司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抗辩,本院依法作缺席审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服务费815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从2019年7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计付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8元(已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预交),由被告***、***、***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