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中汽租赁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终86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2-5D-K1-3A-K3-5D-K)。 法定代表人:王媖,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旻之、**,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汽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仙洞中山园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南道139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网信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中汽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没有**。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实为民间借贷合同,网信公司没有相应的金融经营许可而应为无效,并无不当。但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及过错程度的事实,并参照合同约定,按照同期银行贷款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为宜。另,中汽公司先期给付的款项应当按照什么顺序抵顶等事实应一并**。重审后,严格依据证据,**本案全部事实,再行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8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妍 审 判 员  李 涛 审 判 员  刘 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