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山市心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1民初2769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南道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10808B。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心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岐关西路99号4号楼1楼116之二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4U2LM2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中山分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心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语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移动中山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心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移动中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电信服务费71959.5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当期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欠费还清之日止,按每日3‰标准计付)。庭审中,原告明确违约金的起算时间:电信服务费71959.53元中6××××.53元自2021年1月21日起算;6300元自2021年2月1日起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20年6月29日、2020年7月30日共签订三份《中国移动集团广东公司集团电话业务服务协议》(集团编号:2001356612、产品号码分别为:×××48、×××32、×××33),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集团电话业务。后双方于2020年10月30日签订《中国移动广东互联网专线业务协议》(集团编号:2001356612、产品号码为:×××03、×××63),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互联网专线业务。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服务,但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被告拖欠原告集团固话费用6****.53元,互联网专线欠费6300元,上述费用共计71959.53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被告心语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9日、7月30日,心语公司(甲方)与中国移动中山分公司(乙方)分别签署了三份《中国移动广东公司集团电话业务服务协议》,产品号码分别为:×××48、×××32、×××33。协议中均约定服务期限为12月;每月20日前缴纳上月费用;欠费每日收取3‰的违约金。协议甲方落款处有心语公司**,乙方落款处有中国移动中山分公司**。 2020年10月30日,心语公司(甲方)与中国移动中山分公司(乙方)签署了两份《中国移动广东公司互联网专线业务协议》,产品号码分别为:×××03、×××63。协议中均约定费用结算以自然月为周期;欠费每日收取3‰的违约金。协议甲方落款处有心语公司**,乙方落款处有中国移动中山分公司**。 2.根据中国移动中山分公司提交的系统截图,心语公司欠付话费,金额分别为26307.09元(产品号×××48,2020年11月欠24904.65元,2020年12月欠1402.44元)、18470.84元(产品号×××32,2020年11月欠17308.02元,2020年12月欠1162.82元)、20881.6元(产品号×××33,2020年11月欠19699.2元,2020年12月欠1182.4元)、4500元(产品号×××63,2020年11月欠2700元,2020年12月欠1800元)、1800元(产品号×××03,2020年11月欠1800元),合计71959.53元。 中国移动中山分公司提交了一份《承诺函》,载明:致中国移动中山分公司,贵司此前为心语公司提供电信综合服务,截至目前,我方尚欠贵司电信服务款项71959.53元未支付,现我***,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贵司支付71959.53元。该函有心语公司**,落款日期2021年11月10日。 本院认为,本案系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中山市心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申请集团电话、互联网专线服务,未及时支付费用。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提交的账单,中山市心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尚欠费用71959.53元,包括集团电话费6****.53元、互联网专线费6300元。其中集团电话费支付期限为2020年12月20日和2021年1月20日,互联网专线费未约定支付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有权要求中山市心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尚欠服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主张集团电话费、互联网专线费分别自2021年1月21日、2021年2月1日起算违约金,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主张按每日3‰计算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在此予以调整,即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2020年12月20日、2021年1月20日的LPR)的四倍即15.4%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山市心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相应的诉讼风险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心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集团电话费6****.53元及违约金(以6××××.5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中山市心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互联网专线费6300元及违约金(以6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8元,减半收取计7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