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2207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南道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10808B。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被告:中山市易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岐关西路99号4号楼1楼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79555016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易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6元,减半收取计1273元(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