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山市道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1民初1133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南道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10808B。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道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岐关西路99号4号楼1楼118之二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55GF90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中山分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道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腾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移动中山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道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移动中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集团电话费19****.5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当期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欠费清还之日止,按每日3‰标准计付)。庭审中,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集团电话费19****.13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3‰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20年9月1日、8日、9日签订三份《中国移动集团广东公司集团电话业务服务协议》(集团编号:2001355249,产品号码分别为:×××52、×××89、×××92),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集团电话业务,并约定了费用缴纳时间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服务。2020年10月至2020年11月,被告拖欠原告集团固话费用19****.52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足额支付,其行为已经严重违约。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被告道腾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1日、9月8日、9月9日,道腾公司与中国移动中山分公司分别签署了三份《中国移动广东公司集团电话业务服务协议》,产品号码分别为:×××52、×××89、×××92。协议中均约定服务期限为12月;每月20日前缴纳上月费用;欠费每日收取3‰的违约金。协议甲方落款处有道腾公司**、“***”字样签名,乙方落款处有中国移动中山分公司**。 2.根据中国移动中山分公司提交的系统截图,道腾公司欠付话费,金额分别为47770.79元(产品号×××52,2020年10月欠27912.31元,2020年11月欠19858.48元)、80751.89元(产品号×××89,2020年10月欠41675.83元,2020年11月欠39076.06元)、61723.45元(产品号×××92,2020年10月欠36853.33元,2020年11月欠24870.12元),合计190246.13元。 中国移动中山分公司提交了一份《承诺函》,载明:致中国移动中山分公司,贵司此前为道腾公司提供电信综合服务,截至目前,我方尚欠贵司电信服务款项190246.52元未支付,现我***,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贵司支付190246.52元。该函有道腾公司**,落款日期2021年11月9日。 本院认为,本案系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中山市道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申请集团电话服务,未及时支付电话费。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提交的账单,中山市道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尚欠话费190246.13元,支付期限为2020年11月20日和2020年12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中山市道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立即支付尚欠服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要求自2020年12月20日起,按照每日3‰计算违约金,双方在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中山市道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相应的诉讼风险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道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电信服务费190246.13元及违约金(以190246.1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3‰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4元,减半收取计20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