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37146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南道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10808B。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公司律师。 被告: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技术工业村T2栋B6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12285D。 法定代表人:***。 被告:邹喆,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四期)6号楼9G房。 被告:***,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女,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女,194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邹喆、***、***、***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