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403民初5043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曲江某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以西梦城路以北大唐芙蓉郡售楼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西安曲江某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安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曲江某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24元,减半收取计2562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