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民终字第23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大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嘉业国际城4楼2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大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3)建民初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南京大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3)建民初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