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莱芜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莱芜市莱城区城乡建设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202民初2390号 原告:***,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苗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中文化,住莱城区,系被告莱芜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莱芜市莱城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花园北路64号。组织机构代码:11371202494385018W。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芜莱城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大学文化,住莱城区,系被告莱芜市莱城区城乡建设局职工。 被告: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小曹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小曹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社区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芜莱城汶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大学文化,住莱城区,系被告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小曹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原告***与被告莱芜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莱芜市莱城区城乡建设局、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小曹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