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民初7276号
原告:深圳市易景空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欣瑞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易景空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欣瑞行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易景空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易景空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易景空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3.08元,减半收取计571.5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缴的其余571.54元,本院予以清退。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