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粤0306执1759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云箱科技有限公司方其他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光劳人仲(**)案(2017)63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光劳人仲(**)案(2017)636号仲裁裁决书已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光劳人仲(**)案(2017)63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