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卡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常州市金腾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卡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1民初10493号 原告常州市金腾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南京卡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金腾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下称金腾公司)诉被告南京卡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卡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腾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卡索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腾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金腾机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卡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市金腾机房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