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902民初811号
原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第三人:内蒙古乐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内蒙古乐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