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乐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902民初811号 原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第三人:内蒙古乐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内蒙古乐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