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乐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复议申请人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9执复6号

复议申请人***,男,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乐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磊。

被执行人昆仑石(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巷,现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长青

复议申请人***不服集宁区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的(2019)内0902执异59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集宁区人民法院查明,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受理内蒙古乐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昆仑石(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而昆仑石(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2018年6月13日,在诉讼中昆仑石(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并未提出任何异议。

集宁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昆仑石(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作出前将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张长青,但异议人***在本案合同签订、履行及发生争议时是昆仑石(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对本案债务应负有直接责任。昆仑石(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昆仑石(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异议人***提出异议不成立,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称,一、复议申请人在一审的审理过程中便不再担任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应被限制高消费。内蒙古乐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昆仑石(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内蒙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一审生效判决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19年4月1日对复议申请人下达了限制高消费的决定。但由于复议申请人在一审阶段便已经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不再担任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现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参加诉讼,那么之后的执行也应由其继续参加并承担法律后果。本案中,一审判决的时间是2018年8月14日,而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间为2018年6月13日,是在审理过程中便已经变更的,在执行程序将申请人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已经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二、原审法院驳回执行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且没有法律依据。1.复议申请人在诉讼中接到原审法院电话并向原审法院说明已在昆仑石(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离职且不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该公司提出异议,请原审法院联系被执行人。而原审法院在执行裁定书中却提出复议申请人未提出异议,是错误的。2.复议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0日从被执行人公司离职,《离职证明》中被执行人承诺其再离职后两周内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但被执行人原因延迟

至2018年6月13日才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离职后复议申请人未参与被执行人于申请执行人的合同签订,并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离职证明》及要求被执行人出具的《申明》文件。原审法院未提出任何回复,判定复议申请人对本案债务负有直接责任,是错误的。3.原审法院判定被执行人昆仑石(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案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法人为张长青,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与复议申请人无关,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应裁定为被执行人法人,原审法院对复议申请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及事实的。综上,原审法院对复议申请人采取限制消费程序不合法,且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2019)内0902执346号限制消费令、(2019)内0902执异59号执行裁定书对复议申请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是错误的。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集宁区人民法院(2019)内0902执异59号执行裁定中对***作为昆仑石(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还是作为对本案债务应负直接责任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基本事实认识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宁区人民法院(2019)内0902执异59号执行裁定书。

二、发回集宁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凤霞

审判员  马维礼

审判员  聂金玉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利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