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

5415苏州高新区湘格格饭馆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民终54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高新区湘格格饭馆,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山路**。 经营者:***,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劳动路**/div> 责任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高新区湘格格饭馆与被上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8民初11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苏州高新区湘格格饭馆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州高新区湘格格饭馆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州高新区湘格格饭馆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