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

某某与某某、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06民初1946号 原告:***,女,1947年9月1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男,1964年2月9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劳动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