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5执1409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834754538H,住所地苏州市劳动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中曼日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2516650586,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张庄工业区(蠡方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中曼日化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苏仲裁字第013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因关联案件在相城法院执行,故本案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苏仲裁字第0135号裁决书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