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08民初6813号之一
原告:***,女,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劳动路555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公共场所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