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507执45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劳动路555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上正恒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中曼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张庄工业区(蠡方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中曼日化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该案(2021)苏仲裁字第013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电费55097.0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6529.12元;(二)本案仲裁费379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上述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交,本会不再退还,被申请人承担的仲裁费由其在履行第一项付款义务时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0月29日、2022年2月1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苏州中曼日化有限公司名下苏E×××××汽车一辆已被本院查封,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4年1月4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关联案件查询,本院执行的(2019)苏0507执3122号等多件案件中曾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调查反馈已倒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四、2022年2月15日,因被执行人苏州中曼日化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于2022年3月9日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六、本院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检索,本案被执行人在江苏省内无作为权利人的诉讼或执行案件。
七、2022年3月25日,本院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75416.18元,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75416.18元未执行到位。本案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房产、车辆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仲裁字第013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