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1102民初1774号
原告:***,女,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告:滁州市东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路185-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8309495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齐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585号(滁州仪邦广场)5幢酒店公寓单元1006、1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6806740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滁州仪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城东工业园淮河路以南上海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9570962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滁州市东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屹物业)、安徽齐力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力电梯)、滁州仪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邦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3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东屹物业的法定代表人***、被告齐力电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东屹物业、齐力电梯、仪邦公司赔偿损失38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事实和理由:***承租由仪邦公司开发建设的仪邦广场房屋。2022年7月11日下午13点15分,***在下班乘坐电梯回家的时候,从电梯顶部掉下灯板砸到头部。***随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目前伤情已经痊愈。东屹物业作为物业服务单位,齐力电梯作为维保单位,仪邦公司作为开发建设单位。对于电梯的维护均有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东屹物业辩称:东屹物业不是***所居住地的物业,之前由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场后,2021年6月份仪邦公司让东屹物业去打扫卫生。2022年8月份东屹物业就停止打扫卫生等工作,新的物业公司已经进场,具体什么时候进场的、叫什么名字不清楚。
齐力电梯辩称:事实发生的经过请法庭予以确认,该损失不应该由齐力电梯一家承担,东屹物业没有支付维保费用,私自挪动电梯物件,才造成了本次意外的发生,所以本次意外的主要责任在东屹物业;***主张的各项费用过高。
仪邦公司未到庭答辩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6月15日,仪邦公司(甲方、物业建设单位)与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滁州仪邦广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物业合同》一份,载明:仪邦公司将其位于滁州市××路××路××小区物业交由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期限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15日。
东屹物业陈述2021年6月仪邦公司让其负责案涉小区的卫生清洁工作。
东屹物业(使用单位)与齐力电梯(维保单位)签订《安徽电梯维保合同》一份,载明:项目名称海昌扁鹊城2#、3#、5#、6#、7#楼电梯维保,期限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
2023年5月17日,滁州市公安局文峰路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2022年7月11日13时30分许,文峰路派出所接110指令,报警人***报警称:在滁州市经开区××路××广场××栋楼下电梯上的灯箱板掉下来砸到人了,已自行通知过救护。民警到场后,报警人***称其朋友***被电梯上的灯箱板掉下来砸到受伤,***已前往医院就医,民警告知报警人可与物业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2年7月11日,***前往安徽涵博健康集团医院治疗,诊断为:1.头部损伤;2.头皮裂伤。医嘱建议:1.清创缝合,隔日换药,一周拆线;2.破伤风抗毒素1500UM;3.适当抗炎治疗;4.休息一周,一周复查。***共支付医疗费818.92元。
另查明,海昌扁鹊城后改名为仪邦广场,仪邦广场开发商为滁州仪邦置业有限公司。
再查明,2021年安徽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6,154元。
上述事实有***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打印件一张、照片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CT报告单打印件、疾病诊断证明打印件、医药费发票、交通费发票、营养费发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及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结合滁州市公安局文峰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提交的照片及当天医院CT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可以证实2022年7月11日***在仪邦广场2栋楼电梯被电梯上的灯箱板砸伤的事实,故本院认定***的受伤与电梯灯箱板脱落存在因果关系。仪邦公司将案涉小区物业交由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屹物业陈述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场后,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期间东屹物业在案涉小区打扫卫生,结合其与齐力电梯签订的《安徽电梯维保合同》中载明东屹物业为案涉电梯的使用单位,本院认定,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期间东屹物业负责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东屹物业辩称其仅是负责打扫卫生,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东屹物业作为电梯管理者,在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涉事故发生时,齐力电梯与东屹物业的电梯维保合同已到期,本院对***要求齐力电梯与东屹物业承担责任不予支持。***合理的损失为:1.医疗费818.92元;2.交通费96元;3.医嘱建议***休息一周,故误工费为1,076.9元(56,154元÷365天×7天),***诉称其日工资为280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主张营养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以上合计1,991.82元(818.92元+96元+1,076.9元)。故东屹物业应赔偿***损失1,991.82元。仪邦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诉讼中的相关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滁州市东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991.8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73元,被告滁州市东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微信扫码缴纳或直接缴纳至本案诉讼费账户(微信二维码、银行账号见诉讼费催缴通知书,此账户为诉讼费专用账户,非缴纳案款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