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2民初1294号
原告:青海佳岳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辉湟(湟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0年6月29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
原告青海佳岳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青海佳岳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佳岳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佳岳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退回原告青海佳岳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