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佳岳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佳岳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203执异27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青海佳岳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26号13-14号楼28-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 被执行人:海东市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街道东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23)青0203执122号申请人青海佳岳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东市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青海佳岳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在审查期间,异议人青海佳岳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西青海佳岳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行为,而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青海佳岳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