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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223执1017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佳岳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昆仑路28号13-14号楼28-22号。
法定代表人:巨金瑜,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互助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县塘川镇周家村。
法定代表人:包金花,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青海佳岳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司与被执行人互助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互助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交纳案件款1300000元,被执行人互助源***有限公司履行了130000元后,剩余1170000元至今未履行。经网查,被执行人名下虽开有多个银行账户,但余额极少不足以本案的执行。2021年11月24日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青海佳岳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互助源***有限公司就剩余案件款的履行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223执10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永兴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金辉
书记员王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