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3民初7144号
原告:济南盛江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临港街道温泉路管理区丝润路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佳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76号B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53877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济南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济南盛江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盛江门窗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佳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佳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盛江门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重庆佳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南盛江门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承揽的工程报酬458724.6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81436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3、被告返还整改合同涉案工程5%的履约保证金即9488.4元(第一次开庭增加该诉讼请求,第二次开庭放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供货安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提供山东融汇城、玫瑰公馆二期B2地块二标段(3#5#6#)阳台栏杆、楼梯栏杆、窗台栏杆等产品制造、包装、运输、安装等相关工作,合同总价款1628724.59元,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及竣工结算等条款,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双方进行了财务对账,被告尚欠上述款项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多次催缴未果,特诉至贵院,请判如所诉。
被告重庆佳诺公司辩称:1、涉案工程因缺少原告方的结算资料,并未进行最终结算,根据双方签订的供货安装合同第四条约定,工程竣工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结算材料,材料不合格的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补充,本案中涉案工程竣工后,原告方并未提供有效的结算资料,2021年6月10日被告以书面方式通知原告,补充提交结算资料,而至今未提交,导致合同至今无法结算,因无法确定最终结算值,被告无法支付工程款,更不应支付利息。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19645.56元的零工机械垃圾外运等分摊费用,该笔费用已由原告书面确认,应在确定最终结算值后予以扣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1日,发包方重庆佳诺公司(甲方)与承包方济南盛江门窗公司(乙方)签订山东融汇城.玫瑰公馆二期B2地块二标段阳台栏杆、楼梯栏杆、窗台护栏供货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山东融汇城.玫瑰公馆二期B2地块二标段(3#5#6#)阳台栏杆、楼梯栏杆、窗台护栏等的产品制造、包装、运输、税金、保险、安装、验收、技术服务、售后服务等相关的服务工作。一、合同总价款以及产品型号、数量、价格:本合同总价为1628724.59元,以实际安装数量结算值为准……三、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前三十工作日内乙方提供合同额5%履约保证金(电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工作日内若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2、合同签订后,以***为单位进行付款,待每栋楼阳台栏杆、楼梯栏杆、窗台护栏等全部安装完成甲方初次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单,甲方支付至已完成工程费用的70%,待单位工程全部竣工后,质监站验收合格,办好竣工资料交接手续并经结算完成出具结算报告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5%,尾款5%转为质量保证金……四、竣工结算:3、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的,导致甲方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的,甲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定的价款作为双方竣工结算的最终依据……
合同签订后,原告济南盛江门窗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向被告重庆佳诺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81440元。
涉案工程于2020年10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被告重庆佳诺公司支付原告涉案工程款117万元,因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机械垃圾外运等分摊费用及水电扣款项目,原、被告对被告应分担的零工分摊费19645.56元、水电扣款金额3257.4元真实性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供货安装合同、转账记录、分摊费用汇总表、水电及其他扣款项目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被告签订的山东融汇城.玫瑰公馆二期B2地块二标段阳台栏杆、楼梯栏杆、窗台护栏供货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担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原告已完成涉案工程且已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按时支付工程款。关于原告主张的剩余工程价款,本院认为:虽被告对合同总价有异议,称合同约定总价为暂定价格,具体以结算为准,因原告未提交完整的结算材料导致涉案工程未结算。但经审查供货合同,第一条约定总价为1628724.59元,以实际安装数量结算值为准。第四条第1款(3)约定“乙方未按照本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规定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的,经甲方催促后10日内仍未提交或提交的资料无效或不完整的,甲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自行审查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审核后的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乙方不得提出异议……”涉案工程已于2020年10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被告重庆佳诺公司未对涉案工程价款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且已支付原告大部分工程款,故本院认定涉案工程总价即为合同约定价款1628724.59元。原告主张的剩余工程款应当扣除被告已支付原告的工程款117万元及零工分摊费19645.56元、水电扣款金额3257.4元,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为435821.63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势必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结合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及被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数额,本院认定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35821.6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关于履约保证金及利息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供货合同第三条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工作日内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因涉案工程于2020年10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被告未举证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履约保证金罚没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81436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履约保证金利息问题,因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返还履约保证金,势必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原告主张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计算方式应结合被告应当返还数额及被告逾期支付时间,具体计算方式为:以8143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佳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盛江门窗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435821.63元。
二、被告重庆市佳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济南盛江门窗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81436元。
三、被告重庆市佳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盛江门窗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435821.6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8143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济南盛江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济南盛江门窗有限公司负担114元、被告重庆市佳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