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民终96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佳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盛江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佳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佳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盛江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盛江门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3民初7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佳诺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一项、第三项判决;2.请求法院对案件依法改判;3.本案一、二审案件全部诉讼费用由济南盛江门窗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对合同条款适用存在明显错误,其对重庆佳诺公司与济南盛江门窗公司合同约定条款内容及对应违约责任的理解与适用存在明显错误。根据双方签订的供货安装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工程竣工后济南盛江门窗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结算资料,材料不合格的,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补充。本案涉案工程竣工后,济南盛江门窗公司截至今日并未提交完整资料,经重庆佳诺公司多次催告一直未提交。因缺少完整的付款资料导致一直未结算付款,重庆佳诺公司对此并无过错,也不应按照其单方计算的数额要求重庆佳诺公司付款。并且,合同为暂定金额,双方根据实际供货情况据实结算,一审法院以暂定合同总价为最终合同总价款,明显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双方争议的原因系济南盛江门窗公司未提交完整的结算付款资料,重庆佳诺公司对此并无过错,一审法院判决重庆佳诺公司支付利息、保全费、诉讼费等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济南盛江门窗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要求维持原判。
济南盛江门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承揽的工程报酬458724.6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81436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3、被告返还整改合同涉案工程5%的履约保证金即9488.4元(第一次开庭增加该诉讼请求,第二次开庭放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21日,发包方重庆佳诺公司(甲方)与承包方济南盛江门窗公司(乙方)签订山东融汇城.玫瑰公馆二期B2地块二标段阳台栏杆、楼梯栏杆、窗台护栏供货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山东融汇城.玫瑰公馆二期B2地块二标段(3#5#6#)阳台栏杆、楼梯栏杆、窗台护栏等的产品制造、包装、运输、税金、保险、安装、验收、技术服务、售后服务等相关的服务工作。一、合同总价款以及产品型号、数量、价格:本合同总价为1628724.59元,以实际安装数量结算值为准……三、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前三十工作日内乙方提供合同额5%履约保证金(电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工作日内若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2、合同签订后,以***为单位进行付款,待每栋楼阳台栏杆、楼梯栏杆、窗台护栏等全部安装完成甲方初次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单,甲方支付至已完成工程费用的70%,待单位工程全部竣工后,质监站验收合格,办好竣工资料交接手续并经结算完成出具结算报告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5%,尾款5%转为质量保证金……四、竣工结算:3、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的,导致甲方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的,甲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定的价款作为双方竣工结算的最终依据……
合同签订后,原告济南盛江门窗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向被告重庆佳诺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81440元。
涉案工程于2020年10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被告重庆佳诺公司支付原告涉案工程款117万元,因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机械垃圾外运等分摊费用及水电扣款项目,原、被告对被告应分担的零工分摊费19645.56元、水电扣款金额3257.4元真实性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被告签订的山东融汇城.玫瑰公馆二期B2地块二标段阳台栏杆、楼梯栏杆、窗台护栏供货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担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原告已完成涉案工程且已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按时支付工程款。关于原告主张的剩余工程价款,一审法院认为:虽被告对合同总价有异议,称合同约定总价为暂定价格,具体以结算为准,因原告未提交完整的结算材料导致涉案工程未结算。但经审查供货合同,第一条约定总价为1628724.59元,以实际安装数量结算值为准。第四条第1款(3)约定“乙方未按照本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规定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的,经甲方催促后10日内仍未提交或提交的资料无效或不完整的,甲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自行审查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审核后的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乙方不得提出异议……”涉案工程已于2020年10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被告重庆佳诺公司未对涉案工程价款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且已支付原告大部分工程款,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工程总价即为合同约定价款1628724.59元。原告主张的剩余工程款应当扣除被告已支付原告的工程款117万元及零工分摊费19645.56元、水电扣款金额3257.4元,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为435821.63元,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势必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结合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及被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数额,一审法院认定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35821.6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关于履约保证金及利息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供货合同第三条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工作日内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因涉案工程于2020年10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被告未举证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履约保证金罚没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81436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履约保证金利息问题,因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返还履约保证金,势必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原告主张利息损失,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计算方式应结合被告应当返还数额及被告逾期支付时间,具体计算方式为:以8143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一、被告重庆市佳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盛江门窗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435821.63元。二、被告重庆市佳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济南盛江门窗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81436元。三、被告重庆市佳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盛江门窗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435821.6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8143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济南盛江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济南盛江门窗有限公司负担114元、被告重庆市佳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86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重庆佳诺公司与济南盛江门窗公司签订的山东融汇城.玫瑰公馆二期B2地块二标段阳台栏杆、楼梯栏杆、窗台护栏供货安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现济南盛江门窗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了涉案工程项目的施工,且已验收合格,故济南盛江门窗公司有权要求重庆佳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涉案合同第一条约定总价为1628724.59元,以实际安装数量结算值为准。第四条第1款(3)约定“乙方未按照本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规定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的,经甲方催促后10日内仍未提交或提交的资料无效或不完整的,甲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自行审查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审核后的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乙方不得提出异议……”涉案工程已于2020年10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济南盛江门窗公司向重庆佳诺公司报送结算材料后,重庆佳诺公司虽对结算数额存有异议,但并未对涉案工程价款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本案审理过程中,亦未对工程造价申请司法鉴定,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工程总价即为合同约定价款1628724.59元,并无不当。济南盛江门窗公司主张的剩余工程款应当扣除已付工程款117万元及零工分摊费19645.56元、水电扣款金额3257.4元,剩余工程款应为435821.63元。重庆佳诺公司主张因济南盛江门窗公司未提交竣工资料而未达到付款条件,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故一审法院判决重庆佳诺公司应当支付济南盛江门窗公司剩余工程款为435821.63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判决重庆佳诺公司支付利息、保全费、诉讼费等费用,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重庆佳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佳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乔 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