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681民初4562号
原告:***,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