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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681民初4562号 原告:***,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