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11092号
原告:淄博**不绣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309国道龙马不绣钢市场对过新庄村委。
法定代表人:陈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峰,山东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特保罗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相公庄街道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牛卜杰,总经理。
原告淄博**不绣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特保罗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03日立案。原告淄博**不绣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不绣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不绣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6元,减半收取848元,财产保全费779元,由淄博**不绣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德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彭 雪
书 记 员 崔 雪